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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7-25
  • 公开日期:2022-07-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 知
来源:鲇鱼须镇   2022-07-2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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鲇发〔2022〕14号

 

中共鲇鱼须镇委员会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鲇鱼须镇委员会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全镇广大干部站头排、建头功、拔头筹、上头条、打头阵、争头彩,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主动融入“一廊二中心”发展,加快推进“三生融合”高品质鲇鱼须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服务大局、分类考核、科学有效、考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15个村(社区):程家岭村、松树村、旗杆村、湘北村、时兴村、普贤村、太平村、高山村、蔡田村、白合村、松树村、业谟村、麦地村、鲇鱼须社区、宋家嘴社区

二、指标设置及考核分工

考核指标由党的建设指标、重点任务指标、民生安全指标、综合评价指标、激励约束指标五部分组成,分值设置为“1000+X”,X为激励约束指标分值,激励指标最多加100分,约束指标最多扣减100分。

(一)党的建设指标(220分)

1.基层党建工作(含政治建设、组织工作、“一门式”服务、党建+诚信金融等)(60分,镇党政办、党建办负责考核)

2.意识形态工作(含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20分,镇宣传线负责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30分,镇纪检办负责考核)

4.统战工作(含民族宗教工作)(20分,镇统战办负责考核)

5.政法工作及平安建设(含维稳、扫黑除恶、六无创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整治养老诈骗等)(50分,镇综治办负责考核)

6.党管武装工作(含民兵整组和征兵工作)(30分,镇武装部负责考核)

7.人大政协工作(含建议提案办理)(10分,镇人大办、镇政协办负责考核)

(二)重点任务指标(460分)

1.农业农村工作(含乡村治理、产业发展、粮棉油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化肥减量、农业面源污染、禁捕禁钓等)(60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2.规范村民建房工作(20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3.乡村振兴工作(含防返贫监测)(60分,镇乡村振兴办负责考核)

4.自然资源保护及“田长制”工作(50分,镇自然资源所负责考核)

5.水利及“河(湖)长制”工作(含农村饮水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等)(40分,镇水利服务站、镇河长办负责考核)

6.民政工作(含违建墓地专项整治)(30分,镇民政办负责考核)

7.社会事务工作(含稳定就业、社保基金监管、医保社保征缴、计划生育等)(40分,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8.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改厕工作)(50分,镇人居环境整治指挥所负责考核)

9.林业及“林长制”工作(含森林防火、造林绿化、资源保护等)(30分,镇林长办负责考核)

10.“治陋习、树新风”工作(20分,镇治陋办负责考核)

11.退役军人事务工作(10分,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考核)

12.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20分,镇统计办、镇经管办负责考核)

13.规范财务管理(20分,镇财政所负责考核)

14.移民工作(10分,镇移民办负责考核)

(三)民生安全指标(270分)

1.疫情防控(40分,镇疫情防控指挥所负责考核)

2.食品药品安全(30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考核)

3.污染防治攻坚(30分,镇环保办负责考核)

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含防溺水工作)(40分,由镇应急办负责考核)

5.道路交通安全(含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10分,由镇公路站负责考核)

6.城乡建设工作(含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禁违拆违、危房改造等)(40分,由镇危改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考核)

7.信访工作(50分,镇信访办负责考核)

8.逾期贷款清收工作(10分,镇经管办负责考核)

9.禁毒工作(20分,镇禁毒办负责考核)

(四)综合评价指标(50分)

由全体在职镇党政负责人对各单位年度工作总体情况作出评价。

(五)激励约束指标

1.激励指标: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奖项(荣誉)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部委奖项(荣誉)的,每项加15分;获得省级领导小组,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奖项(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奖项(荣誉)的,每项加5分。此类加分不含协会、会务或比赛组委会等颁发的荣誉,跨年度获得的奖项,仅在当年或来年使用一次,以奖牌、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加分不超过30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2)受到省、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4分、3分;受到县委考核办、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20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3)招商引资引进500-1000万元项目的加10分,引进1000-2000万元项目的加20分,引进2000-5000万元项目的加30分,加分不超过30分。(镇招商引资办负责考核)

(4)争项争资到位资金在5-10万元的加5分,10万元-50万元的加10分,50万元以上的加15分,加分不超过20分。(镇招商引资办负责考核)

2.约束指标: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分、3分;受到县委考核办、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扣分不超过20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2)落实县委县政府“富美华容”重点项目工作任务不力、造成影响的,每项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3)落实镇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不力、造成影响的,每项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4)其他减分情形:未按要求落实审计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的,扣1-5分。(分别由镇经管站、镇公路站负责考核)

(5)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扣0.5分;无故缺席、外出未请假、擅自派人代会的,每人扣1分。(镇党政办负责考核)

不重复加减分,即同一加分(减分)事项在不同指标中被加减分,取最大值加分(减分)。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指标,细化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评分方法,由镇党政办统筹制定村(社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报镇党政负责人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印发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新的工作部署需要纳入考核的,另行补充通知。

(二)严格开展考核。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计分规则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考核。考核计分情况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逐级审核把关,报送镇党政办。

(三)形成考核结果。镇党委、政府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村(社区)进行分类排序,每类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原则上按30%、40%的比例确定优秀、良好等次,得分在85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余为合格等次。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全局的,可视情况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对确有特殊贡献的,综合考虑得分情况,可设特殊贡献奖名额。考核结果报镇党政负责人会议审定。

在考核组织实施中,为避免多头、重复、繁琐考核,最大限度减轻被考核单位的负担,需组织进行专项考核和实地考核的,须报镇党委同意。

四、结果运用

(一)反馈结果。根据镇党委确定的考核结果印发通报,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将上年度问题整改纳入本年度考核指标,督促各村(社区)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绩效奖励。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村(社区)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社区),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村(社区)班子年度考核奖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村(社区),按等次发放适当奖金。

(三)问责处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村(社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诫勉,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相应下调;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

 

鲇鱼须镇2022年度村(社区)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标考核(950分,实行计分制,由相关单位提供记分结果及依据)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分)

提供记分结果及依据单位

一

 

党的

建设

指标

 

(220分)

1

基层党建(含政治建设、组织工作、“一门式”服务、党建+诚信金融等)

60

党政办

党建办

2

意识形态工作(含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20

宣传线

3

党风廉政建设

30

纪检办

4

统战工作(含民族宗教工作)

20

统战线

5

政法工作及平安建设(含维稳、扫黑除恶、六无创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整治养老诈骗等)

50

综治办

6

党管武装工作(含民兵整组和征兵工作)

30

武装部

7

人大政协工作(含建议提案办理)

10

人大办

政协办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分)

提供记分结果及依据单位

二

 

重点

任务

指标

 

(460分)

1

农业农村工作(含乡村治理、产业发展、粮棉油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化肥减量、农业面源污染、禁捕禁钓等)

60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

规范村民建房工作

20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

乡村振兴工作(含防返贫监测)

60

乡村振兴办

4

自然资源保护及“田长制”工作

50

自然资源所

5

水利及“河(湖)长制”工作(含农村饮水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等)

40

水利服务站

河长办

6

民政工作(含违建墓地专项整治)

30

民政办

7

社会事务工作(含稳定就业、社保基金监管、医保社保征缴、计划生育等)

40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8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改厕工作)

50

人居环境整治指挥所

9

林业及“林长制”工作(含森林防火、造林绿化、资源保护等)

30

林长办

10

“治陋习、树新风”工作

20

治陋办

11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10

退役军人服务站

12

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20

统计办

经管办

13

规范财务管理

20

财政所

14

移民工作

10

移民办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分)

提供记分结果及依据单位

三

 

民生

安全

指标

 

(270分)

1

疫情防控

40

疫情防控指挥所

2

食品药品安全

30

市场监督管理所

3

污染防治攻坚

30

环保办

4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含防溺水工作)

40

应急办

5

道路交通安全(含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

10

公路站

6

城乡建设工作(含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禁违拆违、危房改造等)

40

危改办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

信访工作

50

信访办

8

逾期贷款清收工作

10

经管办

9

禁毒工作

20

禁毒办

1、各考评单位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分。指标考核计分原则上必须分类并拉开档次,考评计分结果一类、二类、三类单位比例分别为30%、60%、10%,第一类最高分与第二类最低分、第二类最高分与第三类最低分分值相差不得小于15%,同一类别也要按名次拉开分差,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考评办须要求考评单位重评。

2、上述工作由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组织考评,

提供计分结果及依据[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分管镇级领导审核同意]。没有工作任务的,计有任务村(社区)得分的平均分。考评结果直接报送镇党政办。

二、加扣分项目

类别

序号

考评内容

提供考评结果及依据单位

加

分

项

目

1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奖项(荣誉)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部委奖项(荣誉)的,每项加15分;获得省级领导小组,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奖项(荣誉)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奖项(荣誉)的,每项加5分。此类加分不含协会、会务或比赛组委会等颁发的荣誉,跨年度获得的奖项,仅在当年或来年使用一次,以奖牌、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加分不超过30分。

(2)受到省、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4分、3分;受到县委考核办、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20分。

(3)招商引资引进500-1000万元项目的加10分,引进1000-2000万元项目的加20分,引进2000-5000万元项目的加30分,加分不超过30分。

(4)争项争资到位资金在5-10万元的加5分,10-50万元的加10分,50万元以上的加15分,加分不超过15分。

党政办

招商引资办

扣分项目

1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分、3分;受到县委考核办、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扣分不超过20分。

(2)落实县委县政府“富美华容”重点项目工作任务不力、造成影响的,每项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

(3)落实镇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不力、造成影响的,每项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

(4)其他减分情形:未按要求落实审计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的,扣1-5分。

党政办

经管站

公路站

2

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扣0.5分;无故缺席、外出未请假、擅自派人代会的,每人扣1分。

党政办

纪检线

 

中共鲇鱼须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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