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19-1545350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5-15
  • 公开日期:2019-05-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北景港镇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来源:北景港镇   2019-05-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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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9〕16号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环境污染有关法律条文的通             知

各部门单位、村(社区):

为使我镇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增强我镇人民群众防治污染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项专项学习。相关单位必须采用开广播会、贴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一旦发现有学习内容中所述的违法行为,将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由环保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附件: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附件

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1、对违规排放、倾倒、堆放、存储、输送、处置废水、污水或废弃物等水污染行为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规排放、倾倒、堆放、存储、输送、处置废水、污水或废弃物等水污染行为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5、对未经同意试生产、未同时试生产或不按规定试生产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6、向大气排放或未采取措施运输、装卸、贮存、经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油烟等污染环境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7、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和特殊区域焚烧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8、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9、对违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环保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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