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11-1140137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12-16
  • 公开日期:2011-12-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景港镇   2011-12-16 00:00
浏览量:1 | | | |

景政办发〔2011〕31号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湘国土资发〔2011〕27号文件等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全镇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这为全镇范围内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2、工作内容

对尚未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依据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利用适宜的调查底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将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对已经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其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权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在结合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地籍资料,进一步细化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民小组等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镇各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工作内容

实地查清农村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获取界址点坐标,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过多种途径,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动态。

经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调解无效或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争议土地不得进行登记。

(四)规范已有成果

1、对原来已经核发过土地证书,但没有土地登记档案或者土地登记档案不完善的,经与土地权利人协商后,采取补建措施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档案。

2、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要及时进行修补测。

3、已经登记的宗地,发现错漏的,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及时予以更正。

4、因依法征用、土地调整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根据征用土地、调整土地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和图件成果进行界线更新,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补办必要手续。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补办必要手续。

(五)信息化建设

建立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数据共享。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8—9月)

2011年8—9月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编制县级工作方案、申请落实经费、成立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召开工作布置协调会和座谈会、启动宣传工作、举办业务培训班,对专业技术单位和国土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定技术承担单位,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二)试点阶段(2011年10—11月)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实际完成一定的地籍调查任务,尽早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1年11月—2015年12月)

从2011年11月开始,按照边试点边全面铺开的原则,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国土资源和省、市、县的要求,我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权属调查与勘测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及相关测量工作,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充分利用已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编写权属界线走向说明。

(2)内业处理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7月)

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数据建库工作,制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编制界址点成果表,统计各类面积。

(3)登记发证及信息建库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10月)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各级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字手续和地类、面积等进行全面审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记卡,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土地证书。同时,收集、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图、表、卡、册等地籍档案,按村组卷、归档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向省、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以镇为单位进行,验收工作于2012年底完成。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计划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申请自愿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2015年底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组织实施

成立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韩君同志任组长,毛映双任副组长,国土所、财政所、农技站、林业站、水管站、经管站、畜牧水产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村(场)委主任为成员,负责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土所,由毛映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场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形成逐级汇报制度。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村场和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充分利用召开广播会、户主会、发送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