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5-1140004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12-01
- 公开日期:2015-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政办发[2015]13号
治河渡镇2015年旱改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县旱改水项目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圆满完成2015年旱改水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确保我镇旱改水项目高标准、高质量,优良率达标,力争项目建设明年3月底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进入优秀乡镇行列。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治河渡镇旱改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政 委:白 洋
指挥长:符宏智
副指挥长:李云峰
成 员:邓治中 刘维哲 何毅 肖学见 张桂林 李建军
治河渡镇旱改水现场质量管理责任人员
镇旱改水工程责任人:符宏智 李云峰
镇现场管理责任人:邓治中
下高村管理责任人:张桂林
搅拌场责任人:刘金良
施工现场责任人:晏腊文
上高村管理责任人:李建军
搅拌场责任人:刘克祥
施工现场责任人:邓治元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015.9.20-2015.10.10)
2、清基扫障阶段(2015.10.12-2015.10.14)
3、工程正式动工:2015.10.15
4、主体工程完成日期:2016.1.30
5、全部工程竣工日期:2016.3.31
四、工作职责
1、镇现场管理人员职责
①巡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施工工地进行一次以上的巡查。检查村场是否履行监管职责,人员是否到位。检查施工是否按程序设计施工,混凝土配比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工艺是否到位。
②督促。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属于村场的要督促村场迅速整改,属于施工方的要与施工员进行衔接,督促逐项进行整改。不予整改的,向工程监理反映,情节严重的坚决停工整顿。
③交办。发现质量问题后,现场进行交办。施工方不按照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的,督促监理履行职责,向施工方下达工程质量整改书。对所存在的问题按天进行登记,由现场监理、村场现场责任人、镇现场管理责任人三方签字、拍照留存。
2、村场管理人员职责
①负责工程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②负责施工期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确保施工环境。
③负责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履行村场监督职责,落实处罚措施。
3、村场现场管理人员职责
①搅拌场管理人员。要密切监督水泥配比,严格按照C20的标准,即一斗车卵石,进三分之二斗车砂(斗车内用红油漆画线标示)掺和半包水泥。
②施工现场人员。要仔细观察施工人员是否按照程序施工。硬化沟底水要排干,开挖要整齐,清淤要彻底。阻滑墙要确保宽度、厚度及平整度。六方块铺贴要确保坡面平整密实,缝隙均匀。水泥路面硬化要确保振动到位、厚度到位、材料配比到位。
五、质量管理
1、落实监管责任主体
①镇人民政府为旱改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主体,现场负责人、村场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
②镇人民政府、村场与工程监理共同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场落实好现场监管责任,协调处理施工矛盾。
2、明确质量管理标准。
①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包含事前、事中、事后的真实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计量。
②施工方必须依照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流程施工,确保原材料符合设计标准,不得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无序施工。
③施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专业施工员,确保质量标准。
④实行当日质量评估制度。由镇现场负责人、村场负责人、工程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当日整改。现场评估人员当日评估和整改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镇现场负责人、村场负责人、监理和施工员四方协调处理机制。主要协调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矛盾等内容。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工程监理提出整改办法,施工员进行现场整改。
4、落实责任处罚措施
①经济处罚。镇现场负责人、村场负责人、现场管理人每发现一次施工质量问题,责令现场进行整改。不予整改的三方签字进行确认,每次罚款500元。罚款累计后在施工方申请工程进度拨款之前,一次性交给村场。否则,村场不予签字确认。
②情况通报。施工方进度缓慢,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的,不主动配合的,上报县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工程监理按照程序下达停工或整改通知,核减工程量。
③黄牌警告。对故意拖延进度,恶意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建议县旱改水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对施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纳入黑名单。
六、安全管理
1、安全用电。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与当地电力部门衔接,通过正规途径和方法安装用电设备和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使用。
2、机械设备施工。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场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配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等。
3、材料堆放。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应集中堆放,严禁将材料占用公路、道路堆放。如有施工沟渠在公路旁必须堆放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有夜间照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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