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3-1139824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3-07
- 公开日期:2013-03-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发[2013]3号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建房管理的规定
各村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建房管理,规范建房用地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集镇居民、农村村场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镇村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做到节约用地。不在宅基地规划区内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二)严格审批的原则。集体土地建房一户只准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分配被转让或者租赁的,不再重新分配。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居民建房不超过130㎡。村场居委会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做到严格审批。
(三)依法建设的原则。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地必须先向村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批准,办理建房、国土手续,林建站、国土所放线定界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四)打击非法的原则。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村(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进行集资建房、商品房开发等非法行为。严禁村场居委会不经批准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对违法交易行为,上报县国土、村建、税务等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工作措施
1、严格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和村规民约条件的村(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村场居委会要严格把好申报关,林建站、国土所要实地调查,确保符合规划和审批条件。
2、定期巡查。林建站、国土所每月不少于两次到村场居委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建房行为。村场居委会要经常性巡查,对非法建房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林建站、国土所要及时查处,使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3、跟踪监督。对依法审批的用地和建房对象,在划定红线、核定面积后,林建站、国土所要进行跟踪督查,村场居委会负责对用地建房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林建站、国土所反馈情况。
4、依法处理。对未经审批私自建房或者不按照划定红线、超面积建房的对象,要依法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组织强行拆除。
三、规范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主任提交建房申请。经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初步确定建房宅基地,由村(居)委会主任向镇分管林建、国土负责人申报。
2、现场踏勘。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收到建房申请7天内,安排林建站、国土所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划定建房用地红线后进入办证程序。不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现场否决。
3、审批流程。现场踏勘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带领建房对象到镇林建站、国土所分别领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交清相关费用,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镇林建站和国土所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再报镇分管负责人和镇长审批。
4、审批权限。建房三层以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含三层以上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村建办审批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明确收费标准
1、林建站收费标准。村民建房每户80元包干,集镇居民建房征收房屋造价2%基础配套费。
2、国土所收费标准。拆屋重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不收费,没有办证的参照新建房屋。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包括水田、菜地、养殖水面、旱地等(非基本农田),征收耕地开垦费30元/平米;占用荒地、水沟等,征收耕地开垦费18元/平米;地籍调查费每宗35元;工本费10元。
五、强化工作保障
1、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村镇建设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土所、林建站、司法所等站所负责人和各村(居)委会主任为成员,由林建站分管村建的工作人员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及时协调和解决村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2、严格考核。该项工作实行单独考核讲评,根据村场居委会审查把关、服务群众、巡查监督、配合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年度内管理到位、没有发生一起违法建房的村场居委会,对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分别给予500元的现金奖励;对辖区内违法建房未及时上报并制止的,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每起各罚200元。
3、严肃纪律。各村场居委会干部在土地、建房管理上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审批、依法建设的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提篮子、严禁乱表态、严禁索拿卡要、严禁违规审批。对违反“四个严禁”的,一律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居)民无证建房或违规建房的,将依法限期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建房户自行负责。
附: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规定 土地 建房管理
发:各村(场)、居委会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 2013年3月7日印发
(共印33份)
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
一、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申请人是本村(居)委会常住户口。
2、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父子兄弟分户等原因,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3、村民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治河、潘家安全区内低于人均25㎡又确需建房的,但最高不能超过规定标准;治河、潘家安全区内没有宅基地安排的,则申请联户建房。
4、因国家建设项目或公益建设需要拆迁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因灾倒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村镇建设规划的。
3、已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4、户口虽已迁入,但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5、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在其他地方有住房,或者已经书面约定不予分配宅基地的。
6、户口已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7、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且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8、要求新建又不同意将老宅拆除并复耕的。
9、出卖、出租、赠与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又重新申请建房的。
10、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11、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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