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0-1139681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8-16
  • 公开日期:2010-08-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河渡镇招商、引资、争项奖励办法
来源:治河渡镇   2010-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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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河渡镇招商、引资、争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争项工作力度,推动我镇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成功引进公司或其他组织到我镇兴办企业或投资发展交通、水利、集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争取到国家计划外项目或资金的有功人员。
第三条 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允许费用开支,但不超过到位资金的10%。
第四条 争取到县以上国家单位计划外项目或资金用于专项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允许费用开支,但不超过引资额的20%。
第五条 找回无偿资金用于本单位周转使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允许费用开支,但不超过引资额的20%。
第六条 引进规模企业的,除县财政奖励5-10万元以外,镇政府配套奖励2-4万元。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争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作为提拔重用干部向县委推荐。
第八条 奖励程序。成立治河渡镇招商、引资、争项奖励评定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招商引资争项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定奖励对象和等级。
第九条 招商、引资、争项工作的奖金由项目受益单位从单位预外收入、项目包干规费以及新增税收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招商、引资、争项奖励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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