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制作   2023-03-1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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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华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通过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母基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及企业自筹。初期规模2亿元,其中出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5000万元。视子基金设立进度分期出资,可根据投资情况增加投资规模至少至20亿。力争到2025年母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撬动20~30亿元社会资本。

第三条  母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取与专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重点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直接投资业务和跟进投资业务按原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7]7号)进行投资。

第四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母基金可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

第六条  母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章 母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华容支行等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八条  管委会是母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投资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等。

(二)审定母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心条款调整事项。

(四)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超过协议约定的展期等。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调整事项、子基金展期的申请。

(二)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产业导向、专业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等。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定母基金相关政策、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等。

(四)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非核心条款调整事项、子基金协议约定内的展期等。

第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母基金的投资监督管理。华容县产业引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母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承担母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

(一)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资质等进行核查。

(二)根据管委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商定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并对外签订合伙协议等。

(三)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并进行投后管理。

(四)定期报送《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及时报送子基金重大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办理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母基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根据母基金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母基金进行绩效管理。母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母基金正常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章 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2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由受托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坚持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相互分离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委托华容县法人银行或在华容县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在华容县注册,并承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展期两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华容县域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5倍,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1倍。

第十九条  母基金与子基金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方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由县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意向。申请意向需包括子基金设立

方案、管理团队简介、项目储备情况等资料。

(二)基金公司负责审查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提交的申请意向相关资料。

(三)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出资各方商谈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合伙协议,将达成一致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告管委会办公室。

(四)管委会办公室报请管委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批。

(五)基金公司根据管委会决议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等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拟定,报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应设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不得用于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应根据基金公司投后管理的报告,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协调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或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母基金应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代表专业基金管理人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及时了解掌握子基金的经营情况、密切跟踪项目财务状况,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行的监管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母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母基金管理运行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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