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3-06-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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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公告〔2013〕6号

因县城整体规划和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该项目第一期建设范围,东至烈士陵园,北至二桥东路,南至章台路,西至新状元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华容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华容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评估机构:岳阳正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七、征收期限:本次征收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八、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实施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适当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5、工商、税务、房产、国土、规划、住建、公安、信贷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信贷部门应与征收范围内已设定抵押权房屋的债务人,就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严禁参与搬迁活动。

九、征收工作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县陵园街居委会三楼,联系电话:4507855。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应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3年6月7日

附件:

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该项目第一期建设范围,东至烈士陵园,北至二桥东路,南至章台路,西至新状元路(具体范围以规划划定的项目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本次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从公告之日起至20138月31日全部征收完毕。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到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指挥部征收安置组(办公室设城关镇陵园街居委会三楼 电话:4507855)与征收部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并搬出征收范围。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结合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土地的补偿: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定程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根据房屋和土地的权属、性质、区位、用途、地段、使用年限、环境、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楼层、朝向、装饰、设施、室内布局等因素,对征收标的物进行分类和分户评估,以确定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用房,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6个月。

选择在“状元湖安置小区”进行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所需过渡期限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之日起计算。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住宅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需要二次搬迁的补两次搬迁补助费,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且生产经营运行正常,行为合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补偿,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给予补偿,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之日起补偿6个月。

(五)设施设备的转移补偿:有线电视转移60/户;电话及宽带网络转移100元/部;壁挂式空调转移200元/台,柜式空调转移300元/台;燃气热水器转移100元/台,电热水器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其它固定的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转移按实际所需支出费用进行补偿。

(六)水、电开户费用的补偿:单独开户的水表补偿1500/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单独开户的单相电表补偿126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单独开户的三相电表补偿2100元/户;未进行分户改造的水、电表按总表户数分摊进行补偿。

六、补偿款支付的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补偿款总额的50%,全部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剩余的补偿款一次性付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按房屋置换合同付款要求足额支付应付房款,全部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剩余的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七、房屋残值的处理

补偿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残值归征收部门所有,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征收部门有权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补偿金额。

八、征收安置

(一)被征收人要求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县政府组织建设的“状元湖安置小区”安置或自主选择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房屋建设单位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状元湖安置小区”安置房销售办法另行发布。

(三)被征收人符合居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四)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予安置。

九、奖励办法

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自31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50元。

十、对被征收人的优惠政策

(一)凭所签订的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在“状元湖安置小区”优先选择居住户型及楼层,并按楼层调节因素与建设单位结算差价。

(三)电力、电信、广电、自来水等部门为被征收人设备设施的转移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相关服务性收费严格控制在设施设备的转移补偿和水、电开户费用的补偿范围内。

(四)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房产、国土权属证书各按400/本的标准办理。

十一、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20138月31日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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