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7-12 09:15
浏览量:1 | | | |

华政办函〔2012〕4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华容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45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参保各项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协调配合,及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促进社会繁荣发展与和谐稳定。

二、参保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湘人社发[2012]4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1995年1月1日前曾在我县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2、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华容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蔡勋华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黄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邹远见任副组长,县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档案局、工信局、广播电视台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远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合做好业务指导、经办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15日)

1、会议动员。5月中旬召开全县小集体职工参保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乡镇要迅速召开相关会议,部署工作、落实职责,确保小集体职工参保工作顺利推进。

2、组织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政策解读、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掌握工作流程,熟悉经办业务。

3、政策宣传。通过文件资料、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集体职工参保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人员界定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6月25日)

1、人员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申报,并填写相应申报表格,各乡镇或主管单位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所有参保对象基本信息打印成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

2、资格审查阶段。对原始档案齐全的城镇小集体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对原始档案不齐全对象,领导小组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应保对象。

3、公示审核阶段。对部分确因客观原因致使完全没有档案资料的,必须召开调查座谈会,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必须张榜公示,公示分为乡镇公示和社保经办机构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以上,凡被举报人员,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保资格。

(三)参保缴费阶段(201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1、档案齐全人员(6月1日至6月30日)对有原始档案的城镇小集体职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实未参保的,由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站长或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带其本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和相关依据,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部分档案不全人员(7月1日至7月31日)对因客观原因致档案资料不全的,经本人申请,调查核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社保经办机构联合审核同意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遗失档案人员(8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确因客观原因致使完全没有档案资料的,经本人申请,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领导小组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工作要求

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相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此次参保工作顺利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参保工作目的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对申报人员的参保资格要严格把关。要通过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层层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工作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相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要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参保申报、办理缴费等快捷服务。

3、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更改信息,乱开政策口子,对出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的社保资金流失依法追回。同时,要认真排查参保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重点问题,及早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