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6-102886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1-16
- 公开日期:2016-11-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6〕6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华容县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县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改善畜禽养殖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6]55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6]12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生态环保要求;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养殖业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我县洞庭湖区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 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指我县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案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其中生猪存栏规模300头以上和等当量牛羊禽规模养殖场(户)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
(二)2018年底前,我县依托现有规模养殖企业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设备设施,新建1处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全县14个乡镇省政府划定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或栏舍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常年存栏奶牛、肉牛100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羊300只以上;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常年出笼肉鸡50000羽以上,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场(户)。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6年8至9月)。
成立县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安排专人对规定范围内的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制作栏舍平面图,计算面积,现场拍照,产权人签字确认后建档,做到标准统一(面积测量范围以栏舍滴水为准),测量精准,资料真实,一户一档,专人负责。
(二)强力推进整改拆迁退养(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
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公开信息,积极争取养殖户的主动配合,积极引导养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把养殖企业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同时,对拒不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
(三)提质改造全面升级(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
鼓励禁(限)养区以外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加大养殖污染防治投入,自觉开展标准化生态养殖。升级改造相应的畜禽粪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粪污发酵、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以及粪污收集、输送、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养殖过程的粪污有效控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对新建、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适应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四)自查整改考核验收(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
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县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自查整改及考核验收,并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提交总结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五、部门职责
1、政府办: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乡镇及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2、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申报;整合各部门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统筹安排推进养殖污染治理。
3、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确保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会同环保、畜牧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和扶持专项资金;负责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核查。
4、国土资源局:加强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的监督管理;支持禁养区规模养殖户异地搬迁养殖用地。
5、环境保护局:会同财政、畜牧等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核查;开展养殖污染专项监管,对规模养殖进行环境评估,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按要求配合退养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强制关停;严格控制退养规模养殖场(户)复养,坚决防止退养反弹。
6、畜牧兽医局: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核查;对畜禽养殖环节提供技术指导;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7、水利局:配合做好涉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8、生态能源服务中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利用沼气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负责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将沼气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给开展污染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退养劳动力的就业培训,指导转产再就业。
10、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内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具体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退养和异地拆迁工作。
宣传、监察、公安、规划、信访、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治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专门班子具体实施,做到责任到人,包村包户到人,确保整治专项行动任务按时完成。严格落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具体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养殖污染整治等资金优先用于退养补偿。制定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直接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标准化生态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殖环境治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对2017年底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拆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实施以奖代补,退养补偿标准(参照湘江干流畜禽规模养殖退养补偿标准):按退养栏舍(加25%的附设面积)实际面积 进行补偿,选择“全部拆除”将畜禽栏舍房屋、生产及养殖配套的功能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退养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选择“功能性拆除”将养殖设施、防疫设施、饲喂、饲料加工设施、粪污处理等生产及养殖配套的功能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退养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退养补偿资金省政府奖补50%,内湖堤岸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退养栏舍市政府奖补15%,县政府奖补35%,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退养栏舍县政府奖补50%。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相关单位、各乡镇的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洞庭湖区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项督查。对措施不力、进度不快、效果不佳,不能按要求完成各时段工作任务和出现退养反弹的相关单位和乡镇,县政府将取消其单位和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配合退养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强制关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县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退养企业和个人异地搬迁继续养殖;县国土资源局要配合制定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异地搬迁养殖企业用地,切实为退养搬迁企业排忧解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退养劳动力的就业培训,指导转产再就业。各乡镇要对退养企业实施台账、契约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污染企业退得出,安得住,畜禽产品保供给,畜牧事业有发展。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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