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5-101690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6-18
- 公开日期:2015-06-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政国土字第58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转)用集体土地4.666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华容县护城乡李家桥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华容县李家桥水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护城乡李家桥村集体土地4.6667公顷。其中耕地3.9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2975公顷,建设用地0.4612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和岳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政发[2009]16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征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抢种树木、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特此公告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政国土字第81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转)用集体土地1.549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场。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棚户改造水产场安置点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城关镇水产场集体土地1.5491公顷。其中耕地0.1931公顷,其他农用地1.1625公顷,建设用地0.1935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和岳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政发[2009]16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征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抢种树木、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特此公告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政国土字第58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转)用集体土地2.666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华容县护城乡李家桥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电脑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护城乡李家桥村集体土地2.6666公顷。其中耕地2.5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2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和岳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政发[2009]16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征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抢种树木、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特此公告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政国土字第58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转)用集体土地0.210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华容县梅田湖镇北剅口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华容县梅田湖加油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梅田湖镇北剅口村集体土地0.2100公顷。其中耕地0.2100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和岳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政发[2009]16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征拆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华容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抢种树木、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特此公告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