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3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3-25
- 公开日期:2014-03-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发〔2014〕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
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符合入伍时国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其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合计额与当年当地服役年限相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之间的差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补齐,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合计额已超过当年当地服役年限相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不再减扣。
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的安置,按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和总参谋部等部委《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参动[2010]9号)执行。从学校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入伍时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取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选拔的,优先录取。本人不要求入学或复学的,按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安置。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入伍退役后,按总参谋部、教育部和民政部《关于征集各级各类院校2009年毕业班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动(2008)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内统筹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的非公务员岗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企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接受单位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择业(在部队未领取自主择业金),如本人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按我县货币化补偿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偿标准含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四)做好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的下达。县内垂直管理单位要按规定接收本单位、本系统的退役子女(父母双方任一方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和配偶,同时要按照一定比例接受安置社会统筹对象。具体安置计划,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县民政局统一下达。
(五)继续执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承担社会统筹安置对象(不含单位退役子女)的,报县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7万元标准缴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足额转入县民政局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受安置县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六)全面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之内,申请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按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
二、严格工作要求,严肃安置纪律
(一)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的基本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安置条例》的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要全面了解退役士兵的现实需求、心理状况和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置;要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先进典型和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努力营造关心退役士兵、支持安置改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县直有关单位要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贷款、税收、户籍管理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伍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县相关部门要给予扶助。
(三)落实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县民政局要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在县民政局开出介绍信1个月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它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严肃安置纪律。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到县民政局报到,时间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在待安置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待遇;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县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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