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27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3-26
- 公开日期:2014-03-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4〕2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华容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促进建筑材料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湘办[2011]62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华容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蔡勋华同志任组长,聂迪钧、黄剑堃、吴孟军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范征、县财政局潘跃红、县住建局陈宏、县房产局蔡清明、县地税局柳海、县国税局陈仕明、县发改局张杰勇、县国土资源局彭子能、县政务中心刘达真、县城建投沈振东、县交通运输局涂建斌、县公路局刘本力、县水利局刘阳春、县农业局王耀庚、县教育局宋国立、县卫生局昌立志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建筑发票审核办)设在县国税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审核工作,由县国税局副局长陈仕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严格审核、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审)、责任追究”的原则,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购销发票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管理实行“信息共享、严格审核、以票控税、责任追究”的办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该项工作,定期向“县建筑发票审核办”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局
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工程项目立项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二)县城建投
1、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招投标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施工位置、工程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2、填写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传递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3、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个人)宣传依法建帐、依法索票的规定,发放发票管理的相关宣传资料;
4、工程验收审计完毕,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最后30%工程建设资金时,凭以下资料结算付款:(1)县财政局预决算中心提供的《预(结)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审计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2)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
(三)县财政局
1、督促建安企业规范财务会计票据管理,依法建帐,健全核算。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决算、资金拨付时,应加强票据审验工作。
2、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最后一笔工程建设资金时,凭以下资料结算付款:(1)县财政局预决算中心提供的《预(结)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审计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2)县建筑发票审核办提供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
(四)县住建局
1、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分户明细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传递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2、填写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传递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3、在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宣传依法建帐、依法索票的规定,发放发票管理的相关宣传资料;
4、在办理审核验收等手续时,必须将“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作为审核资料之一。
(五)房产局
1、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房地产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2、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宣传依法建帐、依法索票的规定,发放发票管理的相关宣传资料;
3、在办理产权证件时,必须将“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作为审核资料之一。
(六)水利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育局 、卫生局等
1、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相关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2、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传递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3、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个人)宣传依法建帐、依法索票的规定,发放发票管理的相关宣传资料;
4、在办理审核验收结帐等手续时,必须将“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作为审核资料之一。
(七)县国土资源局
1、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2、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传递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3、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个人)宣传依法索票、凭票入帐的义务,发放依法索票的相关宣传资料。
4、在办理产权证件时,必须将“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作为审核资料之一。
(八)县政务中心
次季10日内将上季度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提供给“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九)纪检监察部门
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和税款代征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十)县公安局
对拒绝、阻挠检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进行重点打击。
(十一)县地税局
1、次季10日内按要求向“县建筑发票审核办”提供上季度与建筑税收征管相关的情况。
2、在办理相关涉税手续时,必须将“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开具的“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作为审核资料之一。
(十二)县国税局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材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建筑行业立项、备案、投资、施工、资金结算,证件办理等相关情况。
2、积极主动做好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的检查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款项支付前依法完成建筑工程购销发票的核查工作。
3、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工程购销发票的相关税款征收工作,并及时开具“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建设项目立项后,住建、水利、交通、公路、农业、国土、城建投等单位应填写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在次季10日内报“县建筑发票审核办”。
(二)建筑材料购进发票查验管理
1、建筑工程包括房地产开发、公路、交通、水利、农业、城市基础设施、单位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
2、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对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审核对象。
3、建筑发票查验范围:包括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砖瓦、河砂、砂石(建筑用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防水材料、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等所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或建设单位(个人)采购材料,应当依法取得国税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单联填开,上下联金额、品目等内容不一致的;
(2)填写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3)涂改的;
(4)转借、转让、代开的;
(5)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的;
(6)票物不符的;
(7)材料购销地与发票开具地不符的;
(8)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9)假发票;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查验要求:
(1)“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应对建筑工程购销发票进行审核。对取得假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县建筑发票审核办”应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湘办[2011]62号)第五条之规定,由受票单位索票或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补交税款。
(2)查验对象能提供有效的《预(结)决算审查确认书》和《工程决算书》的,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采购金额按《预(结)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工程决算书》的确认额进行核定;不能提供的,由“县建筑发票审核办”按岳阳工程造价公开发布的单位造价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采购金额。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具和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
(二)建筑材料供应商无法开具合法发票的,应到国税局办税大厅补开发票。国税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国税部门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三)受委托方和代征员应在受委托范围内,根据国税部门确定的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税款,不得超范围代征税款,受委托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四)“县建筑发票审核办”要组织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购销发票的审核查验工作,对已完工、验收或资金支付完毕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从严处理。
(五)县财政局与县国税局应定期对建安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建筑工程领域购销发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负责召开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末,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税收贡献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奖励。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公安部门进行重点打击;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进行追缴并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华容县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
2、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附件一:
华容县建筑工程购销发票审核单
编号: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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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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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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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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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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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号或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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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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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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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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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总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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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项目 |
应开具发票金额 |
已开具金额 |
补开发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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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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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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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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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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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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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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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装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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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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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初审意见: 初审人: |
国税部门复核意见: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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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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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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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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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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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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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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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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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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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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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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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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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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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 形 式 |
包工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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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自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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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 造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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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预算 造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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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单位: (盖章) |
传递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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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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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编号: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在次季十日内传递给国税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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