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4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29
- 公开日期:2013-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3〕10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华容县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 用 方 案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92万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建[2012]4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条件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600平方米以上(不含其他附属建筑面积)。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建设项目。
二、资金安排
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建设资金307万元。项目建设分为五个档次,一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25万元,二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12万元,三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8万元,四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4万元,五档安排项目建设资金2万元。
2、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元(对列入湖南省2012年粪污治理专项、畜禽养殖减排计划和生猪规模场建设项目的生猪养殖场,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多少,每户安排3—10万元的专项补助奖励)。
3、常规动物疫苗采购和瘦肉精检测经费预算资金30万元(按实际采购疫苗数量和检测试纸及工作经费支付)。
4、防疫服务费55万元(按中央投资10%计算)。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办、财政局、发改局、畜牧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县畜牧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
2、严格申报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符合入围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小区)到所在地乡镇自愿申报,县、乡(镇)两级核定把关,并在本乡镇和县级媒体公示。对本乡镇申报的养殖场(户),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动物防疫站站长要进行实地调查,逐户上门结合平时的台帐记录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核实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乡镇经公示后确定的大户申报表需由乡镇长和动物防疫站站长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和动物防疫站公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对乡镇申报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经媒体公示后,确定的入围扶持对象交县惠农资金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3、规范资金管理。所有项目资金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拨入县畜牧局项目资金专户,由县畜牧局设立专帐管理。经县惠农资金联席会议集体审定,符合入围条件的养殖场(户)与县畜牧局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及时向县畜牧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凭正式税务发票结算后,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在县畜牧局项目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户),县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内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取消当年项目建设资格,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华容县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建设项目入围条件。
附件:
华容县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规模养殖场(户)建设项目入围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2]24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2]409号)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特制定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建设项目各档入围条件如下:
一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7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400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5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8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可列入一档。
二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4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399头,常年存栏生猪2000–3499头,年出栏生猪4000–7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可列入二档。
三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2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199头,常年存栏生猪1000–1999头,年出栏生猪2000–3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可列入三档。
四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12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99头,常年存栏生猪500–999头,年出栏生猪1000–1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可列入四档。
五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6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49头,常年存栏生猪300–499头,年出栏生猪500–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免疫台帐、生产记录档案和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5、经项目建设后,应达到《岳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3号)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可列入五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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