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40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8
- 公开日期:2013-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3〕9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我县村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事项明确如下:
一、村镇规划区内公建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审批
村镇规划区指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规划范围。公建项目指乡镇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等建设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指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开发,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村建站提出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乡(镇)村建站受理后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县村建站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红线图、设计规划方案。县村建站业务例会对红线图、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5、县村建站将建设项目情况、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报住建局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件(具体核发证件类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并具备施工条件后,由县村建站组织乡镇定点放线。
凡地处重要交通路口、水域沿线、风景区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须报县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定;涉及成片开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占用1亩以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镇区、集镇规划区内自住房规划审批
自住房指乡镇村(居)民为满足个人居住,一户或几户建设的独立式或联排式低层建筑,一般为3层(含3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
1、建设户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村建站提出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乡(镇)村建站受理后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提出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报县村建站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件(具体核发证件类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并具备施工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定点放线。
三、镇区、集镇以外的村镇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审批
(一)非农用地建房审批
1、建设户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村建站提出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乡(镇)村建站受理后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乡(镇)村建站实地踏勘,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明确住宅建设的四置抵界、范围和规划要求。
4、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住宅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县村建站备案,委托县政务中心建设窗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具备施工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定点放线。
(二)农用地建房审批
1、建设户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有关材料向所属乡(镇)村建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乡(镇)村建站受理后征求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乡(镇)村建站实地踏勘,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明确住宅建设的四置抵界、范围和规划要求。
4、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住宅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作出初审意见,并在村镇规划建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县村建站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务中心建设窗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具备施工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定点放线。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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