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24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4-09
- 公开日期:2013-04-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3〕3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华容县2012年度民族宗教工作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2013年度民族宗教工作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2013年度民族宗教工作规划
华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3年4月7日)
2013年华容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围绕“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化“一创两专”,加强正面引导,强化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民族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县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为推进“四县一中心”和“三三六工程”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民族工作
1、切实抓好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培训班、座谈会、联谊会和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重点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进一步扩大民族政策法规的社会知晓面。二是做好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重点抓好少数民族高考学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和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工作,同时,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居民调查摸底,建立好少数民族居民信息台帐和电子信息网页。三是加强少数民族界代表人士的培养工作。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推荐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活动。四是健全特困少数民族居民救助机制。重点做好特困少数民族居民“帮扶救助”的协调工作。五是做好回、维民“三食”物资的供应工作。重点做好回、维民春节牛羊肉等“三食”物资的慰问发放工作,不断规范清真饮食行业的管理。
2、切实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华容县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政法、公安、工商、财政、民政、民宗、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重点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救助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等工作。二是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华容县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预防和妥善处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突发事件。根据涉及少数民族群体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要求,协助公安、工商和城管等部门为外来我县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依法依规做好服务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预防与依法处置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事件。
二、宗教工作
1、强化三级监管,落实宗教工作管理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的作用,实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县、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掌握动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并就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为县委、县政府提供民族宗教工作决策依据。同时,成立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力度,邀请县人大和县政协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调研和执法检查。二是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向县人民政府签订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村场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宗教场所要向村场签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承诺书;强化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实施民族宗教工作责任追究制。三是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按照工作安排,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民族宗教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乱建寺庙、乱塑宗教造像、私设基督教聚会点、举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境外宗教渗透的现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2、加强依法管理,切实规范宗教活动秩序。以“教风年”为主题,大力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宗教界“教风、学风、规范化管理”建设,营造并展示我县宗教界遵规守戒的良好风尚。一是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建设、教职人员认定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场所建设、消防维稳和场所年检等工作,特别是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小组选举换届、开展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场所扩改建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正确引导宗教自主管理,依法依规,有序地开展宗教活动。制定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宗教关系,及时调处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宗教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宗教突发性群体事件。防范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二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宗教联合执法,全县年内开展1—2次联合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有影响的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境外渗透、邪教侵入;坚决打击骗财敛财等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制止乱建寺庙和乱塑露天宗教造像。各乡镇要加强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监督管理,整治重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加大宗教活动场所的整改力度,对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同时,积极探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新举措。三是加大“四保”工作力度。依据政策,妥善做好宗教界的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宗教界人士参加社保,指导宗教教职人员做好社保缴纳工作,推动教职人员社会基本保障落实。强化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推动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深入开展。
3、坚持正面引导,促进宗教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进一步抓好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要让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界人士成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骨干,重点抓好县佛教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和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调整换届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宗教文化积极因素的作用。在引导宗教界挖掘宗教文化积极因素的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宗教文化建设和“教风年”活动,组织好宗教教规教义的培训,推进宗教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是积极引导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深入落实中央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宗教界开展扶贫帮困、救灾、助残、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4、坚持学习创新,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提高“三支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纳入党校课程。要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县、乡党校的课程内容,重点学习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认识与把握。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加大乡村负责人和场所骨干的学习培训力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乡镇和村场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定期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培训。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县民宗局和乡镇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负责人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活动,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坚持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同时,坚持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打造务实高效的宗教工作队伍,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水平。
附:乡镇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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