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17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20
- 公开日期:2013-07-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3〕7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度早稻收购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服务广大种粮农户,有效维护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切实做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根据全市早稻收购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早稻生产实际,现将今年早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早稻收购工作的认识
做好粮食收购关系到农民利益的实现,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关系到市场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国有粮食收购企业都要高度重视早稻收购工作,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早稻收购工作重要性,把早稻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早稻收购工作,确保种粮农民增产增收,确保各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7月2日联合下发的《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价格[2013]193号),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2元,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此价格比2012年提高12元。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必须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宣传到基层,让农民家喻户晓,认真执行质价标准,按国家粮食政策做好早稻的收购工作。
三、积极准备,做好收购前期工作
1、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各收购企业要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政策,适时发布粮食收购市场信息,为顺利做好早稻收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县粮食局要指导粮食储备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扎实做好收购仓容、收购器材等准备工作,并合理布局收购网点,公示收购品种、质量及价格,把方便农民售粮放在首位。
3、县农发行要积极做好早稻收购资金供应,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资金供应,敦促收购企业不得向售粮农民打白条。
四、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早稻收购市场的监管
1、严格市场准入。凡入市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粮食收购者跨县(市、区)收购粮食,应持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到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在收购中,各类粮食收购主体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收购;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有关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严格按照各品种国家标准做好入库收购工作。收购期内,将由县粮食、工商、质监、公安交警、物价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扰乱收购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2、严格质量标准。各入市收购企业要加强对新《稻谷》(GB1350-2009)国家标准的宣传,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早稻优质稻要与常规稻分开收购,同时坚决杜绝将去年陈粮混杂在新粮中出售。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进行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在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或降低收购质量标准变相提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严格兑现售粮款。粮食收购者应当及时向售粮农户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和代扣代缴款项,确保农民放心交粮,交“放心粮”。对“打白条”拖欠农民售粮款或代扣代缴各种费用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4、严格资金监管。县农发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准确掌握企业收购进度,强化对入库粮食实物的监管,有效防范粮食收购资金风险。
五、加强对早稻收购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搞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县政府成立早稻收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谢志辉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蔡永明任副组长,粮食、工商、物价、质监、公安交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早稻收购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抓紧抓好,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班子,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开展早稻收购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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