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14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1-17
  • 公开日期:2013-01-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3-01-1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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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函〔20134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文明县城建设,大力营造生态文明的人居环境,打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秩序,崇尚节俭健康的生活方式,根据《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关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华政告20092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鞭炮(以下简称禁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华容县城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喻文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雷欣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大宏、谢志辉、余昕任副组长,县纪委、宣传部、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安监局、民政局、工商局、环保局、住建局、房产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广播电视台、消防大队、城管大队、环卫中心、马鞍山新区管委会、城关镇、万庾镇、治河渡镇、护城乡、胜峰乡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城管大队,负责处理禁鞭工作的日常事务,范光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健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禁鞭时间及区域

全年在县城区护城乡三角坪以北,石山矶电排站以南,李家湖石伏广场以西(含治河渡墟场),万庾镇杨家桥以东区域内禁止违规燃放烟花鞭炮(含电子炮)。

三、工作责任

1、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含二级机构站所)

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禁鞭工作。召开本单位禁鞭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禁鞭工作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禁鞭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鞭炮的危害,严格要求本单位职工、家属及门店租赁户遵守禁放规定。路段包干责任单位要积极上门对所属路段的经营门店进行宣传教育。联社区帮扶的部门单位要联合村场、社区、居委会召开禁鞭工作专题会议,广泛宣传燃放烟花鞭炮的危害和处罚办法,使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禁鞭规定。

2、城关镇、马鞍山新区管委会、护城乡、胜峰乡、万庾镇、治河渡镇

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的禁鞭工作。召开本单位禁鞭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及社区居民、村民认真学习禁鞭工作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禁鞭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鞭炮的危害,并责令各村场、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居民签订禁鞭工作承诺书,强化禁鞭工作责任。

3、城管大队、禁鞭办

负责禁鞭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禁鞭工作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使禁鞭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城区巡查,充分运用监控体系对重点部位安排专人盯防,发现苗头,及时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不听劝阻,执意违规燃放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建立禁鞭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创建指挥部和县委、政府督查室汇报禁鞭工作。

4、安监局

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行政许可的昌盛、恒兴、腾安、惠民、宏发、鸿达等六家烟花鞭炮批发部以外,严格实行烟花鞭炮经营的行政许可零发放;加强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并制订以上六家烟花鞭炮批发部逐步退出城区市场的机制,对非法经营烟花鞭炮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各经营单位存储仓库与销售门店隔离,销售门店内只能摆放无药样品,销售产品实行登记制和配送制。

5、工商局

对广大经营业主积极开展禁鞭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禁放区域内的烟花鞭炮零售和无证经营的烟花鞭炮批发的行为。

6、公安局

加强烟花鞭炮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要实行顶格处罚;从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违法事件,对妨碍禁鞭和殡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消防大队

积极参与违法销售烟花鞭炮的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对烟花鞭炮仓库储存的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法的单位及门店要进行限期整改和关停。

8、环保局

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鞭炮产生的噪声及环境污染事件。

9、民政局

确保城区所有丧事进入殡仪馆,并负责殡仪馆及周边(含殡仪馆大门外300米以内)的禁放工作;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劝导工作,对所有进入殡仪馆的孝家,必须签订禁鞭承诺书,预收500元的禁鞭保证金(无违规行为的予以全额退返),对违反禁鞭规定的,及时劝导和举报,一律从严处罚;并建好禁鞭工作台账,报禁鞭办备案。

10、房产局

宣传禁鞭工作有关规定,与各物业小区签订禁鞭责任状,并督促各小区把禁鞭工作落到实处。

11、教育局

督促城区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倡议书、致家长公开信等形式把禁鞭规定宣讲到每个家庭。

12、交通运输局

认真做好车站周边区域的禁鞭宣传教育活动,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严厉禁止旅客携带烟花鞭炮上车。

13、环卫中心

做好环卫工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耐心劝阻,发现苗头及时向禁鞭办反馈情况,并及时彻底清理因违规燃放烟花鞭炮所产生的垃圾。

14、宣传部、电视台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多形式、多角度、长时间大力宣传禁鞭工作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禁鞭工作动态,对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要进行曝光。

15、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创建指挥部

对各单位禁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按照有关要求对禁鞭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四、处罚措施

1、县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指挥部将禁鞭工作纳入文明、卫生县城创建考核范畴。

2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禁鞭规定的,一律处以3000元罚款,并由单位一把手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公开检讨。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禁鞭规定的,一律处以500元罚款。属领导干部违反禁鞭规定的,由县纪委、组织部予以问责。凡年内发生三例以上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的单位、社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社区居民违反禁鞭规定的,予以500元罚款,违反禁鞭规定不接受禁鞭办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如因社区工作宣传不够,劝导不力,处理不当,除责令社区一把手作出书面检查、电视媒体曝光外,并追究社区一把手相应责任。

5、城区丧事未进入殡仪馆和在殡仪馆(含殡仪馆大门外300米内)燃放烟花鞭炮的,按有关规定对民政局进行追责。

6、禁放区域内的烟花鞭炮批发部,将烟花鞭炮出售给无证经销商或在禁放区违规零售的,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烟花鞭炮经营许可证。

7、组织殡葬队伍拖丧过市、送葬途中抛洒冥纸冥钞、燃放烟花鞭炮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8、妨碍禁鞭和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召开禁鞭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我县城区禁鞭工作,有效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阵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讲禁鞭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使广大干部、职工、市民增强安全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提高遵守禁鞭规定的自觉性。

(三)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职能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结合市民习俗,对禁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排查,提前介入做好劝导工作。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忠诚履职、主动作为,团结协作、整体联动,切实做到闻鞭而动,坚决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春节前要在城区组织城管、民政、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环保等职能单位开展违规经营烟花鞭炮集中收缴整治活动。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将督查督办贯穿于禁鞭工作的始终,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将及时通报表彰,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并报县纪委、组织部追究相关责任。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及时举报的市民群众经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联系电话:3372758)。

 

 

 

201311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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