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2-100753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1-16
  • 公开日期:2012-01-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1-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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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12〕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华容县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住宅小区管理,为居民创造文明、安全、方便、整洁的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与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移交后,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规模在七百户以上的可以设立社区。未达到规定户数的小区,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相应社区管理。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社区工作用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工作经费来源、社区管理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形成制度,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

第五条  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归口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购房户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并加盖公章,社区不得向购房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社区负责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三)联合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保安、保洁、保绿、保修”;

(四)向乡镇和相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居民应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三)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准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保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

(五)不准违法搭建建筑物;不准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准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六)如有改造需求,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合理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论证、许可后,在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公司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及上级的有关政策;

(二)指导住宅小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三)负责物业小区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物业小区的具体政策和管理体制指标;

(四)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经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指导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六)参与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小区的接管;

(七)收缴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专用资金并监督使用;

(八)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负责住宅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

(十)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对住宅物业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小区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制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不少于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下列事项,并根据收费标准约定各项服务的收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三)保洁服务;

(四)保安服务;

(五)业主或者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

(二)在房屋使用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管维修基金,按照业主委员会审定的财务预算使用维修基金;

(四)经常对居住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

(五)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六)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七)做好物业管理费用收支的各项账目,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八)每6个月公布1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九)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十)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房产  住宅小区△  管理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4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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