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2-100752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1-15
  • 公开日期:2012-0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1-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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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12〕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及过往行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及“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县、镇、社区、居(村)委会、城区各单位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五条  积极推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背巷、住宅区,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门面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桥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有使用单位的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新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乱丢乱扔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泼撒食物,无砖瓦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卫设施、设备的整洁。 

  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区内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举报。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店装修必须围挡作业,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二)严禁向店外抛洒垃圾,将未袋装的垃圾弃置店外; 

(三)严禁任何形式的出店经营;

(四)严禁向店外泼倒脏水、油污;

(五)严禁门店乱搭乱建、乱设乱挂广告;

(六)严禁损毁门前公用设施和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禁止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畜力车、渣土车、拖拉机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禁行标志区域内不得通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公共场地举办公益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场地内设置临时垃圾容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拆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宣传品等。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随地吐痰

(二)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垃圾;

(四)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五)送殡时沿途抛撒冥纸;

(六)餐馆临街设置灶具、水管、水池、出店洗碗拣菜、泼倒污水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实行垃圾袋装化,自备简易容器临时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第十八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必须保持收购场所内外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出店经营。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九条  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与其共同协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条  架设电杆、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持清洁;需要恢复原状的,必须恢复原状。禁止将疏浚沟渠的垃圾直接放置在路面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依照《华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及小区由其建设或产权单位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贴乱画;不得将腐蚀性液体、燃烧的煤球等倒入收集设施内;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设施用途。

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六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随地吐痰

(二)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四)送殡时沿途抛撒冥纸;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屠宰加工影响环境卫生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管理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4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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