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2-100499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2-24
  • 公开日期:2012-02-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转发《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2-24 10:41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现将《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岳办〔2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5月以来,我省相继召开省编委会、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机构编制工作,特别是省委书记周强、省长徐守盛就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领导职数管理,机构设立和升格报批等机构编制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岳办〔2011〕45号文件是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务必进一步增强理解力,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纪律意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0 1 1  1 1  1 4 

中共岳阳市委办公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 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通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得将其列入会议议题。各地各部门在拟订文件,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以改革试点、资金项目分配等为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严格控制机构设立、升格和高配

市、县行政机构实行限额管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文规定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置。事业机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调整,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严格执行湘发〔2007〕27 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机构升格。严禁擅自高配领导职务,以此变相升格机构。今后各县市区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高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比照新设机构或机构升格,统一报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三、切实控制编制增长,规范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和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同层级之间的行政编制不得自行调整。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逐步实现人员、编制、岗位一一对应的目标。

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所有事业编制都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按照主要从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总体规模与地方财政供养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核定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和年度用编进人控制总量,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办理用编进人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突破编制总额和年度用人控制数。

四、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市、县新设或升格机构领导职数的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领导职数以及高配领导职务的,统一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按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和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各地自行制定正在执行的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严禁再自行制定类似政策规定;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未经批准已经分设的,视作超配领导职数,要作出计划逐步消化到位。已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单位,严禁再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否则新增领导干部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和工资调整手续。

五、严禁擅自或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严把人员入口关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审批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手续。市直部门单位从县市区选调工作人员,其对象原则上须满足年龄35岁以下、第一学历本科以上、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等条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切实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内补充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积极探索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或货币化安置。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任务,如能实行劳务外包的,应全部实行劳务外包,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确需用人的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下达劳务用工限额后,所聘人员应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管理。行政机关“三定”中按政策核定的后勤编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空出编制后的新进人员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六、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坚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受监督。

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并与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七、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制度

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建设民本岳阳综合考评和政府绩效评估,列入对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有关部门才能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办理相应社保手续,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人员以及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定严肃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