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限制婚姻自由 法院依法判决无效

来源: 红网华容站日期:2020-11-0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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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郭某与被告严某于2019年3月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无效

郭某与严某于2015年10在华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郭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归郭某所有。后严某于2019年3月找到郭某,与郭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如郭某再婚,房屋归婚生女单独个人所有”。郭某以该协议限制了郭某婚姻自由应属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2015年10月郭某与严某协议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3月双方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实际是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部分的补充。但协议中约定“如郭某再婚,房屋归婚生女单独个人所有”等内容,违反了法律赋予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的结婚自由的权利,故该份财产分配协议应属无效。严某抗辩财产分配协议只是为了保障女儿的生活权益,并未限制郭某婚姻自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刘蕾

一审:张美勤

二审:卜 布

三审:唐丽华

监制: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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