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心借车出事故,出借人与驾驶人均承担责任
本是好心借车给他人使用,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陈某乙还是承担了法律责任。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某保险公司向陈某甲与陈某乙行使追偿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陈某乙向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保险期内将该车交由陈某甲驾驶,造成了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伤者田某进行了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甲无证驾驶,该保险公司依交强险责任支付了赔偿款,现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陈某乙系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陈某甲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陈某甲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某保险公司向其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酌定陈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 ![]() |
手机APP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