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伙闹矛盾 法官调解化纷争
本是合伙人,为何诉诸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吴某终于撤诉,与刘某达成和解。
吴某与刘某系合作关系。刘某多年来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工人施工”部分基本上都是分包给吴某。双方履行施工合同是双方先分别记账,再对账确定金额。刘某因资金周转需支付工人工资,分别向吴某出具金额为15万元、20万元“借条”。刘某在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因发生工程“烂尾”事件,工程款一直未结算,吴某与刘某之间也就相应的一直未结算施工款项。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借款经过,并且双方当事人仍系合作关系,因而劝解双方当事人应当早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与执行都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不仅不伤和气,还能快速履行。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于庭外达成协议,吴某终撤诉,维护了双方的情谊。
编辑:邓 早
编审:唐丽华
监制: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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