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收回转让费占用房屋 无理要求不支持
昨日,记者从华容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易某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房屋的房屋使用费。
2011年起,易某将位于华容县某菜市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周某经营零售生意,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2015年12月28日,易某与周某就该房屋2016年度的租赁事宜再次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内无转租权;如进行装饰装修,易某不付任何费用,且到期不能拆除。租赁合同期满后,易某要求收回房屋,而周某认为自己承租该房屋是通过向前一位承租人支付门面转让费后,再与易某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现易某要收回房屋,周某支付的转让费无法收回,且房屋内商品也尚未处置完毕。周某主张要由其转租房屋并收取转让费后才答应交付房屋,易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周某辩称承租期满后应由其转租收取转让费的意见,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超期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租金的违约责任。(记者 刘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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