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虽在10人以下,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虽在10人以下,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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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1人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2人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人及3人以上或3人以下但情节严重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1人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2人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人及3人以上或3人以下但情节严重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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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1人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2人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人及3人以上或3人以下但情节严重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1人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2人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3人及3人以上或3人以下但情节严重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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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1-2人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3-4人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5人及5人以上或5人以下但情节严重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 |
|
|
较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3000元标准处罚 |
||||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虽在10人以下,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每人5000元标准处罚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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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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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月累计加班36-50小时的或日加班3-4小时的 |
以每人100元标准处罚 |
|
较重 |
月累计加班51-60小时的或日加班4-5小时的 |
以每人300元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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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月累计加班61小时以上的或日加班超5小时的,或强迫加班的 |
以每人500元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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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整改到位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罚款 |
|
较重 |
未完全整改到位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的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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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的3倍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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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的 1倍罚款 |
|
|
较重 |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的 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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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骗取金额5000元以上或虽骗取金额5000元以下,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骗取金额的 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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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
|
|
较重 |
虽及时整改,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配合处理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8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8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8000元罚款 |
||||
|
严重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
《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1994年颁发) |
对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 |
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
一般 |
二次违反《劳动法》的 |
按原罚款标准的二倍金额罚款 |
|
|
较重 |
三次违反《劳动法》的 |
按原罚款标准的三倍金额罚款 |
||||
|
严重 |
四次违反《劳动法》的 |
按原罚款标准的四倍金额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五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 |
按原罚款标准的五倍金额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
一般 |
拒付2个月以下的 |
处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的一倍处罚 |
|
|
较重 |
拒付2-4个月的 |
处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的三倍处罚 |
||||
|
严重 |
拒付4个月以上的 |
处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的五倍处罚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0以下未签劳动合同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10以上50人以下未签劳动合同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100以上未签劳动合同的 |
处2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的 |
处1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2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再次督促后按要求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完成部分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再次督促后能完全按要求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完成部分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完成部分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一倍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完成部分整改的 |
处二倍罚款 |
||||
|
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
三处倍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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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配合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督促整改的 |
处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 |
|
|
较重 |
经督促部分整改的 |
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
处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第34条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整改的,退还保证金、押金、身份证等,5人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
|
较重 |
逾期未及时退还保证金、押金、身份证等,5-10人 |
处6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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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配合整改的或10人以上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第35条 |
招用人员后30日内未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或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天内未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整改的 |
处200元罚款 |
|
|
较重 |
部分整改的 |
处5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 |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整改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部分整改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整改的 |
处2000元罚款 |
|
|
较重 |
部分整改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2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8、9、23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5、9、1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1、2项 |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
一般 |
按规定时间能办理登记,申报缴纳保险,变更、注销登记并已整改到位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
|
较重
|
只完成部分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对拒不整改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第13、24条,《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伪造(变造)或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数无法确认的 |
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或加收滞纳金 |
一般 |
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
警告并处单位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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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虽完成大部分整改的,但未全部整改的 |
警告并处单位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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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只完成部分整改的 |
警告并处单位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
警告并处单位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
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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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的 |
处500元罚款 |
|
|
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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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 |
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之一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般 |
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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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合改正的 |
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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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不改正的 |
按应付金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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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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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的 |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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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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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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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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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合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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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不改正的 |
处50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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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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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的 |
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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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再次督促才进行配合的 |
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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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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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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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再次督促后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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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再次督促后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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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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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招收5人以下 |
取缔办学机构,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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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本条例招收5-10人 |
取缔办学机构,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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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条例招收10人以上 |
取缔办学机构,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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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招收5人以下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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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本条例招收5-10人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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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条例招收10人以上,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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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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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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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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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总出资额1/4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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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总出资额1/2以上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的罚款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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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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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骗取人数在5人以下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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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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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骗取人数在5-10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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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骗取人数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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