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许可项目
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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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事流程 |
时限 |
收费标准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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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机动车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交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9、非免检机动车的,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未销售的特型车辆,还应提交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4、购买、调拨、赠予方式获得的尚未注册车辆,还应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5、属科研、定型试验车辆,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 【查验岗】查验车辆,核对拓印膜,制作并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核查公告和合格证,比对盗抢信息,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或凭证,录入登记信息,进口车核查,打印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档案管理岗】核对登记信息,整理资料归档。 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或凭证,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机动车登记:2个工作日 临时通行牌证核发:1个工作日 |
免检小型车辆:125元/台;不免检小型车辆:225元/台;两轮、三轮摩托车:95元/台 临时通行牌:5元/台 |
0730-4107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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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审查相关资料或凭证,录入检验信息,核查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交机动车所有人。 |
1个工作日 |
检车费:100元/台 |
0730-4107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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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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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两轮、三轮摩托车核发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岗(审核、受理、预约科目一考试);考试岗(考试科目一);档案管理岗(复核、收存资料、制作《准考证明》);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三考试);考试岗(考试科目二、三);档案管理员(核对计算机机信息、复核考试资料);业务领导岗(审核资料);档案管理岗(制作驾驶证);受理岗(核发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档案管理岗(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审验流程: 1、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原机动车驾驶证; 3、符合规定的照片; 4、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录入相关信息后领取回执。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210元/台 |
0730-4107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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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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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应提供的材料和办事期限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向所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警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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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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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应提供的材料及办事期限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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