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长召开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配合《条例》的实施工作,省人大于10月28日上午在长沙召开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新闻发布会。会议由省人大农业委主任委员胡正扬主持,省人大常委会蔡力峰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人民政府徐明华副省长作书面讲话,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詹晓安在会上作了发言。省人大农业委、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农发办等相关部门及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湖南日报、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也参加了发布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堪称我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湖南省水利厅厅长戴军勇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根据《条例》要求,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是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小型农田水利事业作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要方面切实来推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科学规划。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付诸实施,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大投入。即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同时,把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其资金效率。此外,还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金投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四是创新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立良性发展运行机制。
农村取消“两工”以来,农民群众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工投劳大幅下降。《条例》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调动农民群众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以公益性为主的基础性设施,受益范围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有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并发挥其主体作用。另一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村民、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补助”。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和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激励机制,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动农民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质量关系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项目的直接受益单位,是代表群众利益的基层组织,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反映和指出施工质量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以项目所在地为单位,通过群众推荐和选举,指定专门的质量监督员。
一直以来,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重建轻管”现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缺位,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致使部分地方农业抗灾能力衰减。《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及其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村内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规定了跨村工程、村内工程和承包、租赁工程该由谁管护的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效益的发挥。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管护,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配套,使基本农田保持“旱能灌、涝能排”,进一步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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