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规定
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厂房和其它建筑设施,设备及其它物料,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必须出具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及作价价值的有效法律文件和说明。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投资总额,也可以小于投资总额,具体规定如下:
| 总投资额(美元) |
注册资本(美元) |
| 300万以下 |
不低于70% |
| 300万以上至1000万 |
不低于50% |
| 其中420万以下 |
不低于210万 |
| 1000万以上至3000万 |
不低于40% |
| 其中1250万以下 |
不低于500万 |
| 3000万以上 |
不低于1 / 3 |
| 其中3600万以上 |
不低于1200万 |
出资期限: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章程中(独资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须按合同、章程分期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 注册资本(美元) |
分期出资总期限 |
| 50万及其以下 |
一年内缴清 |
| 50万以上至100万以下(含100万) |
一年半内缴清 |
| 100万以上至300万以下(含300万) |
两年内缴清 |
| 300万以上至1000万以下(含1000万) |
三年内缴清 |
| 1000万以上 |
由审批机关决定 |
备注: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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