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0-05-3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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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 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中长期目标:从2011年到2026年,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大力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四)扶持范围。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含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五)扶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扶持人数核定

  (七)2006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核定。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以市州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进行核定。

  (八)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九)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峡工程迁入我省的农村移民人数核定。按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人口进行核定。

  (十一)省对市州的人数核定。各市州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的农村移民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人数,按2006年省移民开发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扶持人数指标,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全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结束后,省政府组织验收检查。在扶持期内,对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四、人口登记

  (十二)登记原则。

  人口登记工作要将省核定到各市州的扶持人口落实到移民户或村组。将原迁移民和新增的农村移民人口分类登记。能够核实到人的,要登记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登记到人。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县、市、省四级移民管理部门均建立扶持人口的信息管理文字和电子档案。

  人口登记要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做到尊重历史,注重实据,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全面准确。

  (十三)人口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扶持人口具体登记范围和对象按省移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的具体办法执行。

  (十四)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进行人口登记前,公布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核定登记的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本人申报。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由户主在户口所在地申报,并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3、身份确认。首先由移民村身份审核小组确认其迁出地、迁出时间、原迁人口、户口性质、安置地点,现居住地、现有人口、户口性质等内容是否属实,并将确认结果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第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布地应设立举报箱,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小组对移民身份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村组张榜公布,第二次公示时将原迁移民和自然增长的人口分开公示,时间为7天。

  4、人口登记。人口登记地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确定。对符合对象的移民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经移民户主签名、村审核小组负责人签章认可后,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准确无误后逐级上报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上报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扶持方式

  (十五)扶持方式的类型。

  1、发放到人(直补)。即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

  2、项目扶持。即以村、组为单位,在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通过扶持项目的实施,使移民从中受益。

  3、发放到人和项目扶持相结合(以下简称两者结合)。

  (十六)确定扶持方式的原则。

  总的是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以村或组为单位合理确定扶持方式。

  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省移民局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制订的具体意见执行。

  六、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七)老水库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的扶持问题。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没有淹地不淹房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应纳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处理。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要把符合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对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其困难。

  (十九)小型水库移民扶持的处理。全省从2006年7月1日起从所有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0.5厘钱,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部分续建项目的资金缺口。

  (二十)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工作。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规划编制

  (二十一)编制原则。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十二)规划类型。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省移民局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移民局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和移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与管理。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规划五年编制一次。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十三)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省政府已成立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要成立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办法,报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建设,没有移民机构的要尽快成立与移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移民机构,完善体制,明确职能,充实人员。要落实工作经费。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帮助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都要在村组张榜公布,严禁乱开政策口子,严禁扩大或缩小扶持范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一律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七)加强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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