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6-102505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6—010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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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16-05-17
  • 信息时效期:2024-07-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6〕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05-1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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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6—01001

 

 

 

 

华政办发〔2016〕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预拌商品混凝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华容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搅拌混凝土的生产、采购、运输(送)和使用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合法的生产企业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送)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与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墙改散装办”)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县发改、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桥梁工程、混凝土一次浇筑量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者混凝土总需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都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求,经县墙改散装办现场勘验、核查,报县住建局确认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四) 其它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形的。

第六条  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等责任主体,在计划立项、设计、编制概(预)算、确定物资材料,以及编制标底(上限值)、招投标文件时,应当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予以规定并注明。

第八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岳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县墙改散装办的意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必须通过规划许可,并获得立项批复后才能开工建设;生产企业的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同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保等部门的行业要求,违反本条款规定非法建立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  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垄断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县物价部门、县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等部门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当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应当送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验报告是工程质量判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如对所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商品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运输(送)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报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牌照手续,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准的线路在城区通行。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报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特别通行手续。装载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

(二)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和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和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三)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

(四)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和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上限值)是否按照规定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与生产单位就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所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华容县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报审表》,经县墙改散装办认可盖章后纳入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它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情节严重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外的集镇规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县县城规划区外的国家、省、市、县重点投资项目提倡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具体方案落实,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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