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36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100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5-29
  • 信息时效期:2023-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2〕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5-29 15:34
浏览量:1 | | | |

(注释:根据华政发〔2018〕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HRDR—2012—01004

华政办发〔2012〕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不得从事生猪定点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四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一)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1家。

(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家。

(三)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四)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

第五条 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

(二)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八)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九)《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应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畜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县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涉及新建定点屠宰点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四)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县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七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商务、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在原址改扩建,应当及时报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条 对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点,凡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办法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凡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拒不整改和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主题词:定点屠宰△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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