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3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1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2-27
  • 信息时效期:2017-02-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2〕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2-2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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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2—01002

华政办发〔2012〕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墙体喷绘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 本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及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含各类宣传单)。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立登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查处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设置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气象、财政、物价、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城区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等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七条  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是城市的重要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财政、城建投和建设等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协议出让,其拍卖或协议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城市建设。买受人凭拍卖成交或协议出让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其他户外广告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其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第八条  在城区设置固定的户外广告(含门店招牌),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规格,严格审批。除大型楼堂馆所外,城区门头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

第九条   城区所有新建楼宇的开发商,必须将本楼宇门店招牌的设置纳入统一规划,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新建楼宇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批意见,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大型户外广告(单板面积40 平方米及以上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

 (四)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车辆管理要求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五)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车辆管理要求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城区各大广场的促(展)销活动,必须书面报请分管县长批准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撤除。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整洁、亮化、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业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单板面积在40 平方米(含40 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办理安全保险;

(二)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三)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四)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广告经营业主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委、县政府有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

(三)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须予以配合,由公益广告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超过15日的,由广告经营业主制作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禁止性和控制性规定。

(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绿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

2、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交通标识外的其它广告;

3、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以及危房上设置广告;

4、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广告;

5、影响消防及公共安全、影响交通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6、县主次干道摆设彩虹门;

7、在人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8、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9、在城区公共场地、公用设施上张贴、悬挂、涂写各类小广告(俗称“牛皮癣”);

10、在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县城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二)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上设置广告;

2、在主干道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

3、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设置广告;

4、在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设置广告;

5、沿街悬挂布幅(横幅、条幅、巨幅、喷绘);

6、在主次干道设置彩虹门;

7、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有效期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因其他情况需要变动或者拆除户外广告的,必须事先征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在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帮助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不准限制和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违规设置的广告应由广告经营业主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业主承担,并处罚款;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擅自在城区张贴、涂写、悬挂各类小广告的,一经查获,除强制清洗掉违规张贴的小广告或依法赔偿清洗费用外,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经营业主的过错,导致城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广告经营业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广告设施损毁,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广告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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