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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处理及咨询
来信时间: 2013-07-18 16:23:14 来信人: 傅志军 信件编号: cxm1374135794203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丁市长;您好,我是山东潍坊的一名货车司机,我于2010年4月30号驾驶鲁G12321牌货车在岳华公路华容段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并无大碍,期间我在华容交警大队交了3万元保证金提车至今,这3年多时间里,我去过华容交警大队3次,事故处理中队的万春华队长说是联系不上当事人,至今处理不了,万队长留给我的几个电话号码也都打不通了,我们开大车的也不容易,希望市长先生在百忙当中给过问一下,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信件回复

7月18日,市长信箱来件处理单[2013]36号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2010年4月30日,傅志军驾驶鲁G12321牌货车在岳华公路华容段与谢惠莲(当时有

孕在身)骑乘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谢惠莲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傅志军在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交纳2万元事故保证金,作为谢惠莲救治费用。因受害人谢惠莲伤情原因,2011年1月28日,傅志军再次在事故中队交纳1万元事故保证金,合计3万元。由于受害人谢惠莲(华容人)出嫁在广州,在医院用了1.4万元救治费用后又因事返回了广州,再没来过交警大队。案件承办民警万春华多次联系谢惠莲不上,又多次找寻谢惠莲的亲戚未果,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因票据、资料不齐一直未能结案,傅志军所剩的1.6万元事故保证金未能及时返还。目前,我局已责成交警大队事调中队已安排专人与事故受害人谢惠莲取得联系。同时,安排该案办理民警万春华与傅志军联系,就该案处理情况向傅志军作了解释,取得了傅的谅解,并约傅志军于7月30日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华容县公安局

2013年7月26日

 
回复单位: 华容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3-07-29 08:40:14 满意度: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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