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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文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出版物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部分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本执行标准。
以下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系《出版管理条例》部分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 2000 元的,罚款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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