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华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8-11-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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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制作了《华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划定是为了防止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已逐步受到重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以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根据

《方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或出台了具体措施。主要为:

(一)划定类型。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二)划定对象。具体明确了达到什么养殖规模才属于禁限养的对象。标准参照《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文件,养殖规模常年存栏生猪≥50头(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认定为规模养殖场(户)。

(三)划定区域。

1、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依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③、城镇中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四条、第七条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选址要求第三款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第五条、第九条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依据《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文件界定的主要水功能区。按照长江岸线整治要求将长江沿线500米划入;按华容河整治方案要求,将华容河两岸1000米范围划入;比照55号文件规定,将与东湖相连的北汊湖,沙河水库等划入。

第八条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国内尚未有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主要是参照外地的经验及我县的实际情况划定,一般为禁养区外延500米或1000米以及有特别需要界定的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分类管理

具体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管理规定,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华容县畜牧兽医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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