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②、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③、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④、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3)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6)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