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②、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所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