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②、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③、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④、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⑤、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2)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3)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2)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3)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2)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