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②、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③、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③、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基层财政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监督检查措施

(1)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2)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3)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股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4)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5、监督检查程序

(1)职能单位(股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2)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安吉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4)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支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