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疫情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③、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④、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⑤、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责成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责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2)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3)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督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4)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6)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5、监督检查程序

(1)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2)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相关科室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指定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3)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5)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重大动物疫情依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6、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