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②、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③、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消毒。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⑤、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⑥、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2)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3)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2)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