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②、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④、规范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行为,排查并治理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加强日常渔业安全检查;
(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检查;
(3)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和安全隐患排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渔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订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督促渔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对渔业船舶、渔业捕捞从业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4)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6)将报废的渔业船舶或者依法没收的渔业船舶按照规定予以拆解或者用作人工鱼礁以及其他非水上生产作业用途。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渔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渔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着渔政执法制服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渔业捕捞、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相关物品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