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利用(包括、驯养繁殖、经营、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②、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保护措施的情况;

③、依法履行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许可义务的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0%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基因测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到水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按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情况;

(2)查阅台账。查阅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台帐。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渔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查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证件年度审查;

(4)责令当事人及时放生捕获或者非法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

(5)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捕捞、非法利用的渔业船舶、捕捞工具及相关物品。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渔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渔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着渔政执法制服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违反渔业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