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查阅监督检查对象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2)实地核查。查阅《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动物防疫制度》等有关资料,检查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等动物防疫条件,核查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发现监督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警告、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出具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监督检查;

(4)做好记录;

(5)监督执行,立卷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