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监管

1、监督对象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许可资格: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是否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是否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联合督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针对旅游投诉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

(2)年度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旅行社本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3)联合督查。遵照国家,省文广新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关行政机构联合开展市场综合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人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对旅行社依法取得有关旅游行政许可,有无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结束后,对旅社的违法情况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2)对一般违法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 对一般违法、转办案件和不属于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3)将旅游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