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与管理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利局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和镇(街)水利站共同监督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水利工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记录填报情况;

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④、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⑥、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⑦、水利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电话抽查、信息系统运行记录核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

⑴、定期检查水利综合管理系统运行记录填报情况,核查各管理单位工程运行管理落实情况;

⑵、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记录;

⑶、电话抽查工程运行情况;

⑷、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

⑸、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水利局。

4、监督检查措施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⑴、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⑵、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⑶、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⑷、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⑵、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⑶、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

⑷、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⑵、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⑶、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