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②、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转情况;

③、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④、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⑤、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⑥、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⑦、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③、原材料抽检:每年2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对在建项目原材料进行抽检(检查面不少于50%)。

3、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施阶段,质安站按照监督计划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两种,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4、监督检查程序

⑴、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站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⑵、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 (开工报告) 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⑶、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 《质量监督计划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

⑷、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并下发 《质量监督计划书》,确定监督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主要监督工作:

a.对监理到位情况、监理工作、试验检测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

b.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抽查,下发《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要把整改措施、结果及照片资料原件一式两份反馈主管质监站,主管质监站将进行复查。

c.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⑸、交竣工质量评定实施程序:

a.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b.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c.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d.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监站,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或专家审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e.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5、监督检查措施

⑴、华容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②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③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④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⑵、华容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必要时华容县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⑵、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⑶、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