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县、乡道公路上行驶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②、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③、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相关要求。
④、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2)监督检查指标
①、现场检查: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
②、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5、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⑴、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⑵、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⑵、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手续。
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