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2、监督检查内容

  ⑴、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⑵、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⑶、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⑵、专项督察:县局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⑶、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户政基础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⑵、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⑶、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⑴、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⑵、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